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,增强会员凝聚力,保证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,充分发挥本会的服务作用,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,根据本会《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订本办法。 第二条 会员享有《章程》规定的相应的权利,履行《章程》规定的相应的义务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员。
第二章 会员
第四条 协会会员由普通会员单位、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副会长单位和会长单位组成。 第五条 协会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拥护协会《章程》;
(二)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;
(三)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安防工程设计、施工,安防产品研发、生产、销售业务或相关活动;
(四)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除以上条件外,协会副会长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还应满足以下要求:
(1)由会员自愿申请,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按协会《章程》规定提交会议审议表决通过。
(2)具有一定规模、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安防工程商或产品生产、销售商。
(3)企业经济、技术实力雄厚。
(4)热衷于安防行业发展,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,并对协会有贡献的企业。
第六条 会员服务。
(一)定期为会员提供本会内部资讯;
(二)在本会网站上登载单位会员信息;
(三)通过本会网站、刊物、微信等,获得专题调研和行业统计等资讯;
(四)认定会员行业荣誉称号,帮助会员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;
(五)为会员提供参加本会专题会议、培训、海内外学习交流考察的平台;
(六)获取本会信息、咨询及法律、法规指导;
(七)收集了解会员对行业政策、行业标准的意见,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受理会员诉求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。
(八)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副会长单位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不定期省内、国内外交流活动,参与省内安防行业政策、规范和标准制订等事务。
第三章 会籍
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,应到协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。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,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:
(一)按协会要求填写的《入会申请表》;
(二)法人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复印件;
(三)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;
(四)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第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,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。会员代表应当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。
第十条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,须向协会书面报告。会员理事更换会员代表、且会员代表兼任该会员理事代表的,须书面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并推荐继任人选,继任人选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,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除外。
第十二条 会员出现合并或分立情形时,协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:
(一)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,吸收会员的资格继续存在,被吸收会员的资格终止;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,合并前的各会员资格终止,合并后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。
(二)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,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,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;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,原会员资格终止,派生的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。
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,会员出现以下情形时,会员资格终止:
(一)申请退会;
(二)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;
(三)法人资格被依法注销;
(四)连续两次年度会费不缴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;
(五)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惩戒;
(六)其他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形。
会员资格终止时,协会收回其会员证书。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。
第十四条 协会通过协会网站公告会员资格的取得、变更和终止信息。
第四章 自律管理
第十五条 协会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,有权监督、检查会员的相关执业行为。 第十六条 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调解会员纠纷,代表会员向行业主管部门、立法机关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,向会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研究、培训研讨、交流合作、法律咨询、行业资讯等方面的服务。
第十七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。
协会根据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的差异,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对其业务进行分类规范。
第十八条 会员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协会联络员,负责与协会日常沟通与联系。
第十九条 会员应根据《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会费标准》的规定及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第二十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,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:
(一)变更名称;
(二)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;
(三)变更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;
(四)变更注册资本;
(五)变更经营范围;
(六)设立或者终止分支机构;
(七)合并、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;
(八)变更与协会的联系方式;
(九)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对其向协会报告的信息应对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。协会有权对会员所报告、填报信息进行核查,督促其对虚假、不准确、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、补充等操作,并视情节对不实报告、违规填报信息的行为给予批评警示或纪律惩戒。
第二十二条 对安防行业的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,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、公开表彰、授予荣誉称号和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。
协会奖励会员的,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,报理事会通过。
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其他规范性文件、协会《章程》或行业自律规则的,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纪律惩戒:
(一)训诫;
(二)公开谴责;
(三)暂停会员部分权利;
(四)暂停会员资格;
(五)取消会员资格;
(六)行业自律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纪律惩戒。
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其他规范性文件,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,由协会移交行业主管单位处理。
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违反协会《章程》或行业自律规则的行为,但情节显著轻微,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,协会可以给予其书面警示、约见高管谈话等形式的批评警示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试行,解释权属于协会秘书处。 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
二〇一六年十二月